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0页(253字)
“现实法律关系”的对称。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设定的一般模式的形态存在的法律关系。它不是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实化了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存在于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的条文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立法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等等。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现实法律关系的标准形态,体现了法律研究中的应然视角。法律价值和作用实现的过程,法律秩序形成的过程,也就是抽象法律关系转化为现实法律关系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