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陪审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4页(1221字)
法院召集的由有法定资格的一定人数的公民组成,负责调查发生在该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并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决定对被告人是否提起公诉的组织。陪审组织之一。古希腊和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有陪审法院。12世纪后半期,英国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时建立陪审制度。1164年根据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灵顿诏令》,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召集知情的12名能向法院提供第一手案件材料的当地骑士和自由农民做证人,经宣誓后向法庭提供证言,以确定一方当事人的理由充分,当时只限于审理土地纠纷案件。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凡属重大刑事案件,如暗杀、抢劫、纵火等,都由陪审人员向法庭提出控告。其职责是要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同时请求法院进行实体审判。1275年第一次颁布《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对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通常认为这就是大陪审团之始。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担任对案件的实体审理,称为小陪审团,与大陪审团相区别。大陪审团逐渐成为专门调查犯罪证据的组织。1933年起除伦敦等个别地区,均已取消大陪审团。1948年《刑事审判法》正式予以废除。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也曾仿效英国的大、小陪审团制度。1808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典》废除了大陪审团。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曾与英国基本相同。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凡审理最严重的犯罪或其他不名誉案件时均须经大陪审团审查。通常大陪审团由16名有法定资格的公民组成。但不同的州,大陪审团的成员多寡不一。最少的12名,最多的23名,个别州只有7名。根据《美国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大陪审团一般依法选举产生,任期由法院决定,但不得超过18个月。大陪审团成员的职位和权限不受法院任期开始和届满的影响。法院有权在任何时候提出理由临时地或永久地免除大陪审团成员的职务。当法院永久地免除一个大陪审团成员的职务时,可以选任其他人代替。大陪审团成员就职要宣誓。大陪审团在侦查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如可以强制证人出庭,要求宣誓并强迫其回答问题和交出记录。在起诉方面,传统的职能和作用是确定检察官所列举的情况或自行调查的材料是否足以用来作为控告某人或某些人犯了某种罪而应当提起公诉的理由。对被告人是否起诉取决于大陪审团多数成员的意见。通过投票,如果多数成员认为控告犯罪证据充分,同意起诉被告人,由大陪审团成员在起诉书上签字,批准提起公诉;相反,则大陪审团有权宣告起诉书不成立,并撤销案件。一般大陪审团定期召开会议审查重大案件,遇有特殊情况时,法院可以召集会议审查重大案件。大陪审团设审议室,其诉讼活动保密。只有当考虑到案件涉及公众利益时,才允许大陪审团公开审查。一般大陪审团只询问检察官传到的证人,只考虑检察官提请审查的案件。大陪审团对提出的一切证据,要求必须宣誓作保。在某些州里要求提出证据必须遵循法院通常的规则。在联邦法院允许大陪审团审议传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