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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闻鼓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15页(294字)

中国古代悬挂在朝堂外的鼓,吏民如有谏议之言或冤抑之情,可击鼓直诉。“登闻”一词最早见于汉代律文,晋代开始设置登闻鼓。《晋书·武帝纪》:“西平人鞠路伐登闻鼓。”后来历代都有这种制度。北魏也置登闻鼓,以收纳诉状(《魏书·刑罚志》)。《唐律·斗讼》规定:“有人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宋代设登闻鼓院(简称“鼓院”),受理吏民申告冤枉。如鼓院不为受理,可往登闻检院(简称“检院”)。清代登闻鼓设在通政司内。吏民击鼓申诉,如果被认为确系冤抑,由通政司奏请昭雪,否则认为越级上诉,由通政司送刑部加一等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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