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章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4页(450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9条规定,组合的章程须记载下列事项,发起人须在此签名盖章:(1)目的;(2)名称;(3)业务区域;(4)事务所所在地;(5)关于组合员资格、加入、退出或除名的事项;(6)关于组合员出资额和其缴纳方法及持股份额之计算的事项;(7)关于经费赋课和过怠金征收的事项;(8)关于积累金之金额和积累方法的事项;(9)关于剩余金处分和损失额处理方法的事项;(10)关于事业年度、会计年度和组合经理的事项;(11)关于组合业务的种类和其执行的事项;(12)关于大会、理事会和组合长、理事、监事之定额及任免的事项;(13)关于公告方法的事项。除上述事项外,章程中还须由附则记载下列事项:(1)存续时期或确定了解散之事由时的时期或事由;(2)当约定组合设立后实物出资时,其出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格、出资者的姓名、住所和对此赋予的出资股数及退购特约条件;(3)当有约定组合设立后接受之财产时,其财产的名称、数量、价格和转让人的住所、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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