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水产业组合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4页(398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8条规定:(1)拟设立地区别水产业协同组合和业种别水产业协同组合时,须有20名以上的第26条规定的组合员资格者为发起人,组成发起人会。(2)创立大会当时的组合设立同意者数,须为该业务区域内居住之组合员资格者的过半数以上;作为地区别水产业协同组合,最少须200人以上。(3)发起人会须制订章程、事业计划以及其他设立组合所需之事项,将之与会议的日期和场所一并公告,并召开创立大会。(4)第3项的公告须在会议召开之二周前进行。(5)章程的通过或修订,事业计划和其他设立组合所需之事项的决定,须经过创立大会的议决。(6)发起人会的议事以发起人的过半数赞成而议决;创立大会的议事以组合员资格者中同意组合设立者的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者2/3以上赞成而议决。(7)在创立大会结束后,发起人须立即依据总统令规定,向水产厅长申请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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