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解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3页(226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55条规定,当组合(中央会除外)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时,水产厅长可在听取中央会长的意见后,令其解散:(1)组合长时间不实施其业务时;(2)组合二次以上受到前条规定的取消、改选或停止之处分,且又不纠正时;(3)从组合的事业量上看,认为组合运营极为困难时;(4)从事可依据本法之规定或其他法律之规定而从事之事业以外的事业,损害或担心其损害公益时;(5)对第154条的措施不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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