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任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5页(666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55条规定,作为任员,组合设组合长一人、理事三至五人、监事二人。第55条之2规定,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成为组合的任员:(1)非大韩民国国民者;(2)未成年者;(3)禁治产者、限定治产者、破产者;(4)依据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法律而丧失或被停止资格者;(5)被宣告监禁以上刑罚,在其执行结束后,或确定其不接受执行后,未经过三年者;(6)依据法令而受到惩戒免职处分,且自受处分之日起未经过二年者;(7)被宣告监禁以上刑罚,自其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未经过二年者;(8)当受到监禁以上刑罚的缓判时,正处于其缓判期者。第58条规定:(1)组合长和理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的任期为二年。(2)任期中,当任期在有关最终决算期的定期大会前期满时,其任期可延长至该当定期大会结束之时止。(3)对于任员,准用第53条第3项及第4项之规定。第58条之2规定:(1)任员须遵守法令和依据于法令的行政处分、章程、规约及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为组合而诚实地执行其职务。(2)当任员懈怠其任务时,该任员对组合负有连带责任。(3)当任员在履行其职务中有故意或重大的过失时,该任员对第三者负有连带赔偿损害的责任。当任员在决算报告书中进行了虚假的记载,或进行了虚假的登记或公告时,亦同。第59条规定:(1)任员不得经营或从事实质上与组合事业有竞争关系的事业。(2)当任员或职员从事前项之事业时,须退职。第60条规定:(1)组合长和理事不得兼任其组合的监事或职员。(2)监事不得兼任其组合的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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