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药生产企业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3页(190字)
中国2001年《兽药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检合格后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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