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起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71页(1451字)
指法这一现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出现。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共同占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原始共产制成为惟一可能的经济形态。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氏族公社这一社会组织,为原始人提供了一种最基本的生活单位和活动范围,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人们的行为受到习惯、习俗或惯例的支配,这些习惯习俗在长期的劳动生活中自然形成,经过世代相袭,成为全社会公认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这些行为习惯涉及到战争和宗教、集体和经济生活、婚姻和禁忌以及对违规者的处理等各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文明的演进,畜牧业和农业分离,手工业和农业分离,商业出现,这三次社会大分工导致了剩余产品和产品交换,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奴隶制开始形成,氏族军事首领的权力增加,个体家庭开始出现并日渐代替氏族公社而成为基本经济单位,私有制逐步形成,贫富分化,阶级分裂。这样原始的氏族制度和习惯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氏族制度的解体成为必然,只靠当事人自觉、舆论压力、酋长的威望和没有暴力手段的氏族大会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原始的调控机制随之陷于瘫痪状态。随着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的崩溃,国家组织和法律规范便成为惟一可能的替代物。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它的最终形成以三种现象为标志:一是国家的产生,法律调控意味着有专门机构以全社会名义认可或制定权威性的行为规范;有一批被组织起来的官吏负责执行这些规范;违反规范者要受到组织施加的暴力制裁,这些正是国家机构所具有的特点。二是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法律调控意味着当事人的“私立救济”被限制和“公共权力”的出现,这要求由一个特定机构来行使审判权,并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处理纠纷。三是法律调控须以权利义务分离为条件,这意味着法律规范要对各种行为加以明确区分,规定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得做,什么行为必须做,同时要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把相应的权利义务分别明确地分配给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当这三个标准完全具备时,法律起源的过程就完成了,一种与国家组织体系相匹配的法律规范体系便告形成。早期法很多是从原始习惯逐渐演变而来,其途径主要有三:一是默认,这是一种最自然的方式,是社会在长期的历史中对自然变迁的自然承认。二是确认,即统治者对某种习惯予以明确承认,使之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习惯这即是早期文明社会最常见的习惯法。三是整理,这是通过对原始习惯的整理而进行的一种大规模的、较系统的立法活动。法与原始习惯虽有极其深厚的渊源关系,但也有根本的不同:一是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意志;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社会共同意志。二是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法是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三是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每个氏族成员自幼养成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自觉、舆论和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虽也需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支持,但它更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并以警察、法庭、监狱等作后盾。四是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是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五是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法是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为此而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