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利主义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93页(952字)
主张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来研究法律的方法。其创始人是J.边沁和J.S.密尔。边沁认为,人类有两个主宰,即苦与乐。这两个主宰给人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法律功利主义就是要遵循人的天性。既然避苦求乐或谋求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动机,它也应该是个人和政府活动的准则,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准则。苦和乐的价值是可以用算术计算出来的,立法者的任务就在于计算苦乐,最好的立法是能够促进社会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立法。为了确保社会幸福,政府及其立法应该达到四个目标:保护公民的生计(口粮)、富裕、平等和安全。在这四个目标中,安全是最主要的和最基本的目标,安全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荣誉、地位、财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各种期望的安全。自由也是安全的重要内容,但有时也必须服从对一般安全的考虑;法律应该为刺激人们获得财富创造条件并保护人们的劳动成果。这是从乐的角度考虑法律的作用。从苦的角度来说,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是一种苦,它可以用来制止更大的苦。最好的立法是把人引向最多幸福和最少痛苦的一种艺术。那么,怎样衡量和估计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避苦求乐的原则呢?这要通过对苦乐的详细计算来加以判断。首先,看法律草案的假定行为,给人们带来的究竟是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于苦,如果乐多于苦,那么对人们就是有益的,否则就违反了避苦求乐原则;其次要看法律草案的假定内容是否遍及所有的关系人,因为社会的利益是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第三要看法律草案规定的内容受益人与受害人的比例,受益的人多于受害的人,就符合功利原则,反之就违反功利原则,而违反功利原则的法律草案应该舍弃。密尔赞同边沁的观点,认为行为的“是”与其增进幸福的倾向成比例,行为的“非”与其产生不幸福的倾向成比例,功利主义的幸福原则是利它的而非利己的,因为它的理想有关所有人的幸福。但是,密尔的时代已经不是边沁的时代了,密尔强调的功利主义同边沁的思想有所不同。例如,密尔强调苦乐除了有量的区别外还有质的区别,强调人们由于经验和智慧的不同对于苦与乐的理解也不同,强调个人在法律原则下的最大自由。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和方法在西方法学发展史上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当代西方国家如英国、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仍带有功利主义法学影响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