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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72页(770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身健康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的管理制度和受血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血液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规定,血液的采集、供应及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只能由市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的专业单位及医疗单位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这类工作。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即是以上对血液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管理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其行为具体发生在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四个方面。本罪行为有明显的非法性,无权采集、制作、供应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人,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擅自采集、制作、供应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行为是非法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制品是指将新鲜血液的各种主要成分加以分理、提炼或浓缩,制成用于专门治疗各种疾病的药物,如人血蛋白注射液、丙种球蛋白、凝血第八因子、凝血酶原复合物、纤维蛋白原、冰冻血浆等。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结果,即可构成本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行为,均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具有牟利的目的。根据中国《刑法》第334条第1款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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