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02页(178字)
指汉文帝下令废止当时的黥、劓、断左右趾等几种肉刑。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诏:“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楚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史记·孝文本纪》)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改革后为: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对行刑的刑具、部位等也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