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06页(230字)
指保险公司不得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两种以上的保险的营业制度。由于保险业务所固有的风险较大,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技术要求层次不同,特别是承保手续、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保险金的给付方法存在很大差异,同一保险公司难以对之顾全周到,从而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不宜兼营多种保险业务,特别是不宜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险法》的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