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12页(827字)
指夫妻双方与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有关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方面,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前提,与夫妻财产关系构成夫妻关系的全部法律内容。从夫妻的法律地位来看,历史上主要有两种类型,即夫妻一体主义与夫妻别体主义。近现代外国有关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冠姓义务。夫妻婚后,以一方姓氏为主,早期立法一般要求妻子随夫姓。(2)同居义务,即夫妻双方有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不是无限的,许多国家在法律中还规定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免除同居义务。如果一方滥用此项权利,使得对方的名誉、健康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者婚姻关系破裂时,配偶一方或双方有停止同居生活的权利。(3)住所决定权。夫妻有选定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住所的权利。早期的立法将此权利赋予丈夫。现代关于住所权的立法主要有三种:第一,保留了丈夫决定婚姻住所的权利,但改变了其专制性质。第二,强调丈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妻子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第三,双方协商决定婚姻住所。(4)夫妻忠实及扶助义务。忠实义务又称“贞操义务”。指夫妻之间保持专一性生活的义务。早期立法片面强调妻子的忠实义务。现代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为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成为对方起诉离婚的重要法定理由。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男女平等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原则。在夫妻关系方面,夫妻法律地位完全平等。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还进一步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夫妻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规定,如夫妻间的扶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的相互继承权、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问题,都是以双方的人身关系完全平等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