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1页(1182字)

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管的行政执法行为。我国《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所谓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根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两类,即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的生产 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原料和制剂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并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精神药品的供应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收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经营。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医疗单位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持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

精神药品的运输 精神药品在运输时,应当在运单上写明该精神药品的具体名称,并加盖“精神药品专用章”。运输单位承运精神药品,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铁路运输不得使用敞车,水路运输不得配装舱面,公路运输应当封盖严密,捆扎牢固。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必须认真查找,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精神药品的使用 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精神药品的,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出口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交验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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