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0页(344字)

有精神疾病的人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利。精神病患者神智不健全,不能对自己的选择及其后果作出正确的判断,其选举权的行使理应受到限制。但各国选举制度对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选举权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不同,不能由监护人行使,不能实行委托投票;另一种观点则主张选举权利无论如何是与公民有重要利害关系的权利,也应该像民事制度中那样,由患者的监护人代为行使。我国选举法规定,在进行选民登记时,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这说明在我国法律上不剥夺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利,但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停止他们行使选举权利。精神病患者在神智康复之后,或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非发病期间,是可以行使选举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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