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保护树木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2页(399字)
法国《森林法典》第3卷有关保护树木和森林的处罚条款中规定:(1)林地主人不得利用《民法典》的规定修剪森林边沿在1827年7月31日已满30年树龄的树木;任何未获得土地主人同意而修剪上述树木的附近居民均应被处罚。(2)砍伐距地面1.3米处的树围大于、等于20公分的树木者被处以6万法郎的罚款。(3)在树林或森林中剪切树梢、剥除树皮、损坏树木或砍伐树木主要枝干者均以齐根砍伐树木论处。(4)取走枯树、倒树或非法砍伐的木料者均以齐根砍伐论处,并勒令归还木料。(5)使用欺骗手段取走木料或其他林业产品者,除被处以罚款外,还须归还取走的木料或支付相当价值的款项,并视情况赔偿损失。没收违章行为肇事者及其同伙携带的全部锯、斧、柴刀及其他类似工具。(6)在人工种植未满6年的苗圃或种植场逮到正在破坏苗木的动物的主人被处以2.5万法郎的罚款,并应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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