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09页(237字)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这种债务只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由于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形成破产财团,因破产财团的占有、管理和变价、分配所支付的费用和有关债务,视为破产财团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共益债务具有三个特征:(1)须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2)这种债务是在破产宣告之后的破产程序中形成的;(3)这种债务的发生是基于债权人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