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有害物质责任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7页(199字)

泰国《有害物质管理条例》第3章中对有害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运输者、拥有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必须对其有害物质引起的伤害负责,除非这种伤害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被害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凡是从事有害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批发商、零售商、中间商或者从有害物质生产到最后发生伤害事故过程的任何参与者,均必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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