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治沙活动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4页(385字)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26条规定,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2)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第27条规定,本法第26条第2款第2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范围界限;(2)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3)主要治理措施;(4)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5)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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