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垄断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46页(1385字)
世界各国统一适用的反垄断规则。早在1947年和1948年间在哈瓦那召开的贸易与就业会议上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宪章(或称哈瓦那宪章),就有管制限制竞争性商业实践的规定。它指出,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与本组织合作,管制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商业实践,如分割市场或者增强垄断势力,而不管它们是由私人企业还是由国营企业所为。由于哈瓦那宪章没有生效,1980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一套管制限制竞争性商业实践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目的是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现存的经济结构,通过鼓励和保护竞争、控制资本和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以及鼓励革新来扩大国际贸易,特别是要提高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和发展方面的利益。根据这个《原则和规则》,各成员国应当按照一系列禁止性的原则制定和适用自己的竞争法,这些原则包括禁止: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串通投标;划分销售市场和客户;分配销售或者生产数量;联合抵制交易;向可能的进口商联合拒绝供货;集体抵制他人参加涉及重大竞争的安排和协会;不合理地固定出口价格;对竞争者实施掠夺行为;实施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以并购方式取得对企业的支配权,不合理地限制竞争;为达到非法的商业目的,采取歧视性的交易条件、搭售、附条件交易等方式限制竞争。这个《原则与规则》虽然是联合国大会的正式文件,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因为它主要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限制跨国公司垄断势力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和愿望,发达国家从而不愿意使之成为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潮流日趋明显,许多竞争法专家开始呼吁建立国际统一的反垄断法。1993年7月,以德国马克斯-普拉克协会外国和国际专利法、版权法和竞争法研究所的费肯舍尔(Fikenscher)教授为首的专家小组向当时关贸总协定的总干事长提交过一份国际反垄断法典草案,期望它能够通过从而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一个多边贸易协定。这个法典草案虽然没有通过,甚至没有机会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进行讨论,但是因为这个草案为国际反垄断法提供了一个雏形,在国际上的影响很大。这个国际反垄断法草案提出了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国内法原则。即缔约国应将国际反垄断法作为国内法进行颁布和实施,允许缔约国对国际反垄断法典的条款进行修改,在立法上保留一定的自主权。第二,最低标准原则。即缔约国虽然在立法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不得放弃竞争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以便保证缔约国对国际竞争给予相同的和最低标准的保护。第三,国民待遇原则。即缔约国对单纯国内卡特尔所适用的规则和原则得立即且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的跨国案件,从而使其国内反垄断法国际化。由于国际竞争和国际贸易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非常重视国际竞争问题,并于1996年底在新加坡召开的部长会议上,成立了一个竞争政策工作小组,研究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的许多基本协定也含有保护竞争的内容,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0条第2款的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9条的规定。此外,1997年2月订立的《全球基本电信贸易协定》也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国内建立竞争制度,推动本国电信领域包括短话市场、长话市场和国际电话市场以及无线电通讯领域的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