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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97页(488字)

又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指国家为其国际不当行为承担的国际法上的责任。国际法的根本制度之一。源于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犯有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应承担与该行为相应的国际责任,主要形式有:(1)以物质赔偿受害国,如恢复事物原状,给予物资补偿,或两者结合;(2)精神上赔偿和满足受害国,如就不当行为表示遗憾,向受害国道歉,处分或惩罚肇事者,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等;(3)限制加害国的主权,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发动侵略战争的德国和日本实行军事占领和军事管制。加害国可能只承担一种或同时承担几种形式的国际责任。关于国家是否为其国际不当行为负刑事责任,学术界意见分歧甚大。加害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排除该行为的不法性和免除该国的国家责任:(1)该国家行为已获得受害国有效、合法的同意;(2)系针对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或自卫行动;(3)起因于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系行为机关或个人遭遇危难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所实行的必要行为。长期以来国家责任一直是国际法编纂的重要内容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已拟定部分条文草案,迄今未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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