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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爆炸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12页(537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因过失而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以危害的对象不是仅仅危害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及多数财产的安全,其严重后果一旦过失地被引起,其严重性与广泛性往往为犯罪分子所难以预料和控制。但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本罪。这一点与爆炸罪不同,爆炸罪是危险犯,而过失爆炸罪则是结果犯。(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地引起爆炸,而且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等。(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引起爆炸的行为本身可能是故意的,但对于这种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公共安全之结果则是因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态度。中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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