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武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53页(938字)
指所有含有或被设计为含有或使用核燃料或放射性同位素,通过爆炸或其他非控制的核转变,或通过核燃料或放射性同位素的放射现象,足以造成大规模毁灭、普遍损害或大量中毒的武器。核武器包括裂变原子弹(称为原子弹)和聚变热核弹(称为氢弹)。核武器属于不分平民及军人一概加以攻击并有大规模杀伤效果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1996年7月8日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要求,就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认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一般来说是与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战争法规尤其是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的。但是,考虑到它所涉及事实诸因素,在整个国家存亡攸关的特别情况下采取自卫时,(国际)法院不能得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是合法抑或是非法的确切结论。目前有关限制核武器试验、在特定地区禁止核武器或安置核武器以及禁止向无核国家转让核武器的条约有:(1)1959年《南极条约》规定,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核爆炸和处理放射性废物;(2)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及水下进行核试验条约》;(3)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规定,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天体或外层空间放置、配置或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4)1967年《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5)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6)1971年《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7)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规定,缔约国不得在月球表面和内部或在环绕月球轨道上或飞向、飞绕月球的轨道上设置载有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8)1985年《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此外,前苏联、美国两核大国间曾签署有关均衡限制双方远程核武器或进攻性战略武器的协定、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防止意外发射核武器的协定。中国自1964年拥有少量供自卫用的核武器之日起,就郑重宣布,中国在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中国还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地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批准了上述1967年和1985年条约对有核国家提出特定要求的附加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