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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66页(485字)

指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并提交验收申请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发给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是“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竣工阶段的体现和要求。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建设项目的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成;(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规程和标准;(3)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与主体工程经符合试车合格;(4)外排污染物符合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5)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6)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且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7)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对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没有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且可以处以罚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且可以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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