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13页(809字)
继承法上指自然人死亡后,将其遗留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依照遗嘱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移转给死者的亲属或其指定的人承受的法律制度。广义的继承包括身份继承、祭祀继承、宗祧继承、财产继承、家督继承等。前三种继承主要存在于宗法社会中,经过宗法社会向商业社会的转变,宗族观念日渐淡薄,财产成为继承的主要对象,其他种类的继承逐渐消亡,继承主要演变为财产继承。财产继承是狭义的继承,是现行多数国家法律上的继承概念。不同的学者对继承的法律特征有不同的概括,主要为: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留有可继承财产或权利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继承原则上发生于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财产和权利,等等。继承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按继承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继承与身份、祭祀继承。(2)按不同继承对象是否适用同一法规,可分为单一继承与复数继承。(3)按继承是否出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4)按参加继承的人数不同,可分为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一人继承),其中单独继承又依子女中谁为继承人,而分为末子继承、旁系继承、长子继承、家督继承等。(5)按继承人范围的大小和继承财产的数额有无限制,可分为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6)按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可分为生前继承与死后继承。在现行各国法制中,生前继承已不多见,继承多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要件;生前继承在韩国民法、日本旧民法、欧洲古代法和中国古代判例中有见。(7)按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的地位可分为本位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8)按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所承担的责任可分为限定继承与不限定继承。(9)按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否相同,可分为均等份额继承与不均等份额继承。在不均等的继承中,以历史上曾经存在的“长子继承”、“末子继承”、“一子继承”最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