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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北京出版社;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金属交易手册》第191页(1165字)

金属交易始于交易者之间的非正式集会。当需要更为正规的交易时,商人和经纪人便设立了伦敦金属交易所公司,该公司为他们所共有,而且被用来作为构建市场的组织结构基础(详见第1.2节)。交易者设立了规则和可监控的交易方式。在LME努力适应与金属相关的企业及其融资人的过程中,这些内容都不断得到修订并且运作得十分顺利。

在20世纪70年代晚期到80年代早期,随着信息革命的开始,LME的客户也发生了变化,一大批以融资为目的的客户和投资者进入了LME。由于通讯技术的改进,LME的交易量剧增。在这期间出现了两个需要进行反省的重大事件,即1985年到1986年的锡危机以及随后于1996年出现的住友事件,这两个事件引发了人们对LME所沿用的传统交易方式的重新思考和随之进行的重大调整。

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本书简称其为“FS法(1986年)”],对在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人限定了条件(详见第12.3节)。为了能够成为一个“注册投资交易所”(RIE),LME也必须像英国的其他交易所那样,表明其具备了合格的清算体系,并且满足了资本充足率所规定的要求。LME选择了伦敦清算所(LCH)作为为其服务的“注册清算所”(RCH)。LCH提供的清算系统与LME的其他工作是完全分离的(详见第13章)。

为了适应各种衍生工具的出现和以加强控制力为目的的严格管理制度的发展,LME不断对自身的规则和规章进行审议和更新。另外,随着跨国交易的增加,各国的管理政策逐渐趋同。在国际证券和商品组织(IOSCO)对成员国公布了其推荐的管理政策和指导原则之后,这种进程加快了。住友事件之后,LME要求证券和投资管理局(SIB)——即现在的金融服务局(FSA)对金属市场进行审议(详见第1.5.3节)。从1996年12月公布的对LME的审议结论中的评论和建议中可以看出,SIB在整体上是持肯定态度的(详见附录5)。为提高LME的管理结构和程序,SIB提出了多种建议,这些建议很快就被LME采纳实施了。事实上,在审议操作过程中,LME已经在施行其中一些建议了。

下面的部分讲述了LME是如何运作的。其他交易所也与之相似,尽管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其整体效果却是相同的。另外,虽然本章分别提到了SIB和证券期货管理局(SFA),但是在英国所有的管理机构最终仍应处于FSA的监控之下。正如前面说到的,SIB已更名为FSA,并通过合并其他管理机构不断扩大。这一过程将在1999年末至2000年初结束(详见第12.2节和详见第1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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