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双壳贝类设施卫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2页(472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1)活双壳贝类调配或净化中心不应坐落在靠近令人不愉快的嗅味、烟雾、灰尘和其他污染的区域内,地址应高于一般潮位,避开周围地区残物流经的处所。(2)中心应设计、建筑成使活双壳贝类不易受到各种类型的废物、污水、烟、灰尘以及啮齿动物等的污染。(3)中心应设置适量的更衣室、洗涤盆和盥洗室,配置足够的清洗工具容器和设备的设施,可供给清洗时所用的清洁海水。(4)供给非饮用水的设备应进行核准,这些水不能直接与活双壳贝类或用以清洗或消毒的容器接触。(5)直接与活双壳贝类接触的工具应由抗腐蚀材料制成,容易清洗或冲刷。(6)中心建筑设备及工作条件应高度清洁、卫生;家畜不得进入厂区。(7)用于加工活双壳贝类车间、设备、工器必须保持清洁良好状态,每天工作完毕必要时进行彻底清洗。(8)未经权力机关批准,用于加工活双壳贝类的车间、工器具不得用于他用。(9)成品应包装好并运离非活双壳贝类的其他甲壳纲动物加工的地方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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