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水产运输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1页(408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1)水产品在运输中,必须按规定温度标准保存,新鲜或解冻的冰产品和蒸煮、冷却的甲壳类、贝类,必须保存在融冰时的温度;冷冻水产品,除在盐水冰结的类,制造罐头食品外,必须保存在温度-18℃或以下,可允许短暂时间的不超过3℃的向上浮动。(2)从冷冻厂的产品运输到一家批准的企业解冻,50公里距离应在一小时到达。(3)水产品不能和其他产品一同运输,避免产生污染。(4)运输水产品必须能保持运输中的实际温度和本指令规定的一致,必须有合适的排水装置,不能使融化水接触产品。(5)做运输其他产品用的运输工具,运输水产品时,不能损伤污染水产品,其工具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才能运输水产品。(6)未经清洗或消毒的交通工具或容器不能运输水产品。(7)投放市场水产品的运输条件,必须不影响产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