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59页(577字)
指在实施某一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产生了超出其预期结果的、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罪犯。其主要特征如下:(1)行为结果有两个:基本结果和加重结果。(2)罪过形式有两个:故意和过失。其中,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基本结果是故意的,对其加重结果是过失的。例如,在故意伤害致死案中,行为人对伤害被害人的基本结果是故意的;对因其伤害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却是未曾料及的。假如行为人早就料及此点,则行为不是故意伤害致死而是故意杀人。(3)危害行为与加重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即基本结果是引致加重结果的基本原因。(4)刑法对其加重结果另行设置了相对更重的刑罚。结果加重犯与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有两个不同种类的罪过;后者只有一个罪过——故意或过失。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行为只有一个;后者却是以两个故意,实施了两个为刑法分则分别规定为犯罪的故意行为(详见“结合犯”)。对结果加重犯,有学者认为其应属犯罪既遂的特殊表现形态;另有学者则认为犯罪既遂和未遂既然仅存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过失犯罪永不发生犯罪既遂、未遂的问题,而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既是过失的,就无所谓犯罪既遂问题,据此,认为结果加重犯只有是否构成之分,没有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