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29页(228字)
指中国古代社会对以严酷为本、为政“专任刑罚”的官吏的总称。其与循吏相对而言。此称呼始于司马迁《史记·酷吏列传》。不同时代的酷吏有不同的特点。《史记》中所列的酷吏有两类:一类是自身廉洁清正,严格“奉三尺律令以行事”,“不避权贵”;一类专以帝王旨意为准,法外用刑,为政贪暴。故司马迁言,酷吏虽皆以“酷烈为声”,但是“其廉者足以为仪表,其污者足以为戒“。汉之后,酷吏基本指滥用刑罚的官吏,如唐朝的周兴、来俊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