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71页(2261字)
指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并为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典和其他有关民事诉讼的各种法律规定。如宪法关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公开审判的原则的规定,法院组织法关于审判制度的规定,婚姻法关于调解的规定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这种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同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典共4篇,29章,270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民事诉讼法。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出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国民党的民事诉讼法和国民党的其他法律一样,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建国后,我们着手总结红色革命根据地的人民司法工作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0年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主要解决一些政策原则问题,研究《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后来由中央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同时还研究了《诉讼程序通则》(草案),会议上没有通过。这个草案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原则问题:一是明确规定根除反动司法机关压迫人民的形式主义的、繁琐的、迟缓的诉讼程序,实行便利人民的、简易的、实事求是的诉讼程序。坚持各个根据地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二是人民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按照《共同纲领》、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已经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去办。(2)“一五”期间(1953-1957年)的民事诉讼法。“一五”期间,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卓越的成效。这一时期,诉讼制度方面的成就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了保证选举制度的法庭,对确保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应有作用。二是建立了专门法院,主要处理有关生产和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三是普遍建立巡回法庭。这些法庭主要设在农村,它们后来成为人民法庭的前身。四是公布了“五四”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不少关于审判程序的重要制度。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组织下,通过总结十四个大城市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写出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的总结》。起草这个总结的目的,一是通过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为国家立法机关提供起草民事诉讼法的材料;二是为了贯彻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使各级法院办理民事案件有一个统一的程序。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个总结,起草了《民事案件审判程序》,共84条,内容完全和《总结》一样。分为四大部分:①关于起诉;②关于上诉;③关于再审;④关于执行。从1957年到“文革”前,中国民事审判工作基本上是按这个《总结》办的。它是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颁布。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制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这个文件与“一五”期间制定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的总结》基本一致,有的地方更加细致和具体化。它分为11个部分:①案件的受理;②审理前的准备工作;③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④调解;⑤开庭审理;⑥裁判;⑦上诉;⑧执行;⑨申诉与再审;⑩回访;⑾案卷归档。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许多代表提出了加快立法速度的建议,要求健全法制。从1979年9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开始领导起草民事诉讼法,到1982年3月,中间经过了11稿,前面6稿在全国范围内,包括政法机关、经济部门,以及部分工厂、公社、机关、街道都对民事诉讼法草稿进行了讨论。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的草案进行了审议。鉴于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而我们的经验不足,人大常委会建议大会原则上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和其他各方的意见,在修改后公布试行,在试行中总结经验,以便将来修改。1982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律颁布之后,赢得了国内外人士的广泛好评。然而,我们正处于一个创新的时代,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发生着新的变化,与此相适应,中国民事实体法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迫切需要修改试行的1982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施行。该法律共四篇,29章,270条,是一部内容十分丰富的重要法律,其主要任务是调整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民事经济法律的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十二条基本原则,从体系上看,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中国审判法的共有原则,它们是根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案件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第二类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包括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办案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