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终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75页(785字)
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出现某种法定的情形时,法院依法结束民事案件审理的活动。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一般以完成诉讼程序、作出判决而结束,或者成立调解协议而结束。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诉讼程序不可能完成,而在进行中予以终结,以后不能继续进行。对此,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原告是诉讼请求的提出者,如果公民死亡,其财产权利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诉讼由其继承人承担。但是,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虽有继承人而不愿进行诉讼,放弃诉讼权利,无诉讼请求的主张者,诉讼就不需要继续进行,而终结诉讼程序。(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被告是因原告起诉,对其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诉讼结果可能因败诉而承担义务,也可能胜诉,不承担义务。即使被告可能承担义务,在其死亡后,既无遗产,又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诉讼继续进行无实际意义,而终结诉讼。(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离婚案件是人身权益案件,双方当事人为是否存续婚姻关系发生争议。如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法律关系自行结束,不必要继续进行诉讼,也无人有权承担诉讼,而终结诉讼。(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属于与人身关系密切相连的财产权益案件,它是以人身关系的存在为条件的财产权案件。如一方当事人死亡,身份关系已不存在,诉讼不应继续进行,而终结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是人身权益案件,不论是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还是主张维持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均不应继续进行,而终结诉讼。终结诉讼因属于程序问题,由法院作出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终结诉讼。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