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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11页(546字)

中国农村实行的群众自愿参加、社会互助合作举办的医疗保险制度。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成立的民办公助卫生合作社(或称医药合作社),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萌芽和雏形。新中国成立后,东北地区在1952年曾成立合作社营和群众集资举办的农村卫生所300余个。1955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兴起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各地逐步普遍建立起来。农村合作医疗的机构一般是合作医疗站,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搞好医疗预防,治疗疾病,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合作医疗站有大队办、社队联办、公社办几种形式。公社卫生院负责指导合作医疗站工作和培训赤脚医生。合作医疗基金由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群众共同筹集,用于社员治病的诊疗费、医药费减免部分的支出。基金筹集办法和医疗费减免比例,由社员协商决定。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创举。1980年,全国农村中有90%的行政村建立了这项制度。1982年以后,农村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没有受到重视而出现大面积滑坡,1985年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农村总数的5%。90年代以来,政府努力推动整顿、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已有显着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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