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18页(405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中国,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与监管机构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对象是被监管人,即一切已判决或未判决的在押人员以及因违反行政法规或程序规范而被拘留的人和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才能成立本罪。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