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29页(241字)
在一国发生内乱情况下外国承认该国的叛乱者为叛乱团体的行为。当一国的叛乱规模尚未达到内战程度,或即使达到内战程度但因故不被承认为交战团体时,某国为保护本国商业或侨民利益而承认该国存在叛乱状态,承认叛乱者为叛乱团体,同他们在有限范围内保持关系。与交战团体承认的区别是,叛乱团体承认并不使叛乱者具有交战者的资格和权利,而只表示对叛乱者的武装斗争保持中立。在国际关系上,承认叛乱团体缺乏明确的法律内容、方式和规则,在现代国际生活中较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