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29页(537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叛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规定有时间要件,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或是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职务的期间叛逃的,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分两种情况:触犯第109条第1款之规定而构成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军事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触犯第109条第2款而应从重处罚的,其主体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明知其叛逃行为会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利益。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