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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76页(616字)

指对某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考察是否有期待行为人不作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换言之,对行为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宜加以谴责非难,故可否定或减轻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人在可期待其不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则必须对其进行谴责与非难,追究刑事责任。此说源于德国1897年的“癖案”。被告系一驭者,其所驾驭的马车,双匹马中有一匹系有怪癖之劣马,即“绕缰之马”,为此他多次向主人请求换马,但主人始终不允,被告迫于生活,仍驾驭如故。一日该马癖性发作,马车失控,将行人撞伤。此案以过失伤害罪起诉,经德国最高法院审理认为,不可能期待被告不顾自己职位之得失,而违抗雇主命令拒绝驾驭此劣马,过失在于雇主而不是驭者,故判决被告无罪。期待可能性说经学者研讨修正,在德日刑法学界已被普遍采纳,在实务(判例)上亦得到运用。至于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一般认为,“期待不可能”是阻却责任的事由,而被告具备责任能力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通常即可推定为有期待其不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而肯定其责任。但如果被告能证明其是不得已而为之(即期待不可能),则可作为阻却责任的原因。前者为原则,后者为例外的特殊情形。对期待可能性说的适用范围,一般主张应限于刑法上有阻却或减轻责任事由的规定,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只有出现很罕见的特殊情况时,才可以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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