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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40页(483字)

中国刑法类罪名。指违反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罪的基本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度及正常的市场秩序,如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及市场交易规则等。这些制度主要由竞争法、合同法、广告法、审计法、会计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构成。(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市场管理法,进行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非法中介服务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有三类表现形式:①扰乱市场竞争规则的行为,如损害商业信誉、损害商品声誉、虚假广告、串通投标等;②扰乱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如合同诈骗、强迫交易、伪造有价票证等;③扰乱市场准入规则的行为,如非法经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逃避商检等行为。(3)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大多数罪是一般主体,少数罪则是特殊主体,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大多数具有非法牟利之目的,少数则具有如击败竞争对手等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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