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43页(230字)
大陆法系刑法学关于责任(罪责)本质的一种理论。认为行为是行为者的行为,作为行为主体的人格及其表现的行为是责任的基础。主张行为责任是第一位的,它是主体人格的现实化,而行为人的人格形成,除受到人的素质和环境的制约外,还与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品行有关,亦可加以谴责,这是第二位的人格形成的责任。如对惯犯的加重责任问题,就是对其习惯性的人格形成进行非难与谴责,但仍应以行为人当时的人格责任为主,否则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