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45页(786字)
①中国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政权临时设立的审判机构的通称。如1948年1月6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规定,在县设立人民法庭,实行分区办事、巡回审判或到村就审,各县由县政府委派审判员5-6人或7-8人,各区再由农民代表会选派审判员2-4人,分区组成县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并在各区内互选主任审判员1人主持审判。人民法庭在县党、政负责人领导下工作,任务是检察、审讯、判决、执行。②中国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50年7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确定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情况需要,以命令成立或批准成立县(市)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及其分庭设立审判委员会。它受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又是县(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性质是县(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以外的特别法庭。职权有逮捕权、拘禁并判处被告人死刑、徒刑、没收财产、劳役、当众悔过或宣告无罪权。但是,对于判处死刑、没收财产及5年以上徒刑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足5年的徒刑及宣告无罪的判决,批准权属于县人民政府。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以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此外,也处理其他与土地改革有关的案件。当人民法庭无必要存在时,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可命令将其撤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后,根据其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根据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它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人民法院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它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根据198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