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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49页(376字)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及道德规范,在查证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人民调解协议有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两种形式。对于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双方同意下,可达成口头协议;对于需要具体认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确认,不仅具有道德上的效力,而且具有法律义务的性质,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未经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前,当事人不得任意推翻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既不履行调解协议,又不向其他国家机关申请解决,由于不履行协议,经其他国家机关重新处理时,对另一方蒙受损失的事实加以证实后,应责令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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