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送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30页(991字)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依受送达人居住地不同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一节规定的方式送达;对在中国领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当事人,包括外国当事人和中国当事人或无国籍人,都必须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的7种方式送达。(1)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即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中国司法部为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文书的中央机关。条约义务国也都设置类似的中央机关。因此,中国人民法院向缔约国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必须先将请求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中央机关,再由该机关转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这种送达方式的程序是:①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②送达请求书需注明受送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家以及在国外的详细地址(以外文写明),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③附上送达委托书。(3)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对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在不能通过中国的司法机关送达,也不能由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可以由中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中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有权代收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在两国之间没有订立条约的情况下,可以向有权代收的诉讼代理人送达。采用这种送达方式,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送达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二是该诉讼代理人有收受诉讼文书的授权。(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时,可以通过它们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没有代表机构,但是在中国境内有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的,只要他们有接受诉讼文书的授权,也可以向分支机构或业务代表人送达。(6)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公告送达。在以上6种方式都无法采用的情况下,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即将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刊登在向国外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在适当的场所张贴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