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11页(241字)
又称“票据收款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之一。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大陆法系国家多认为票据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并强调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区别,因而规定通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人为“受款人”。中国票据法未强调此类区别,因而直接以原因关系的收款人为票据上的“收款人”。受款人是最初的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并可以将票据权利再行转让。受款人由出票人记载,可以用记名或无记名方式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