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兽医师诊疗指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6页(337字)

韩国1981年《兽医师法》规定:(1)当农水产部长官认为动物诊疗对策上所需要时,当认为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公众卫生上的重大危害时,可依据总统令之规定而对兽医师或动物病院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命令。(2)保健社会部长官在为了人兽共通传染病的防疫和诊疗而认为特别需要时,可要求农水产部长官予以协助。1981年《兽医师法施行令》规定,农水产部长官可依据本法规定而对兽医师或动物病院进行必要指导和命令的情况如下:(1)认为急性动物传染病在蔓延或有可能蔓延时;(2)认为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公众卫生上的重大危害时;(3)认为需要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就兽医业务而进行共同事业或一致性事业时;(4)有关机关就动物保健或公众卫生上的必要事项而请求协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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