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医考试批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7页(357字)

日本1991年《兽医法》第3条规定,欲成为兽医者,必须通过国家兽医考试,缴纳政府规定收取的费用,并应当得到农林水产大臣批准。第4条规定,符合以下之一条件者,不给予批准兽医:(1)未成年者;(2)禁止生产或准禁止生产者。第5条规定,符合以下之一条件者,不得批准为兽医:(1)精神病患者或麻药、大麻、鸦片中毒者;(2)身体有障碍者或医嘱有障碍者;(3)受罚款以上刑事处分者;(4)除了前3项外,违反兽医道德,不正当行医或无医德者;(5)根据第8条第2项规定被批准取消行医者。本条还规定,符合申请批准条件时,农林水产大臣必须听取兽医审议会意见。第7条规定:(1)符合第3条许可者,应根据兽医登记名簿颁发许可证书。(2)农林水产大臣批准第3条许可时,同时颁发兽医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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