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镇农机服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7页(306字)

1992年9月30日,农业部颁布《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由总则、机构、人员、管理工作、农机社会化服务、农机综合经营、附则等6章22条组成。《办法》规定,农机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乡镇政府行使农机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接受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双重领导;乡镇设立农机站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研究提出,报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经测算达到3万人以上的乡镇,应建立农机站;农机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编内人员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列支,不足部分可从经营服务创收等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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