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刑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86页(1559字)
诉讼中有关证据的各项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为证据法的内容,证据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有关证据的诉讼规范,包括什么可以用作诉讼证据,证明对象的范围,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责任,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应遵循的原则和可采用的方法、步骤等。现代各国立法对有关上述问题的规定,不仅繁简不同,而且内容上也多有差异,甚至存在根本的区别。
证据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服务的,因而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就有不同性质的证据制度。由于运用证据在于查明待证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如何审查证据、对其作出准确的判断,就是整个证据制度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所以,在证据理论中,一般都将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作为划分不同证据制度的依据,并据此将亚欧许多国家历史上和现行的证据制度划分为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或形式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对我国古代和近代的证据制度是何种证据制度,学者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在奴隶主王朝时期,实行的是神示证据制度;在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实行的“也是一种形式证据制度”或“本质上是形式证据制度”;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证据制度,是“口供主义的、刑讯逼供的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的混合体”或“形式证据与自由心证的大杂烩”。有的认为,这种混合型的证据制度吸取了历史上最野蛮的东西,而表面上都采用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奴隶主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要求“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司法官吏应当用“察听五辞”的方法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并用作判决的主要根据。同时,对某些案件事实的认定,还应取得对该类案件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书证或物证,而不能单凭供词。当时虽然有用占卜的方法来决定证据取舍和解决疑难的情况,但仅系个别的。因而,从总体上说,这种要求司法官吏“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注意“察辞于差”,据证推断的证据制度,显然有别于欧陆古国实行的神示证据制度。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为“罪从供定”,以及讯囚和刑讯的规定,并要求司法官吏“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对各种证据的真伪和作用,基本上由司法官吏斟情酌理,自由决断。法律明确规定证据效力和应据以定罪的形式主义证据规则,是极少的。所以,我国这个时期的证据制度,不能认为是形式证据制度。中华民国时期的证据制度,也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因当时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基本上与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相同。至于当时的司法实践,封建和法西斯的野蛮暴行盛行,本系司法中的违法情况,不应作为评定其证据制度类型的依据。
新中国的证据制度,是在废除国民党政权旧法统,继承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不断总结新的实践经验而完善起来的。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其各项规则都是为了保证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正确适用实体法提供客观依据,以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它是社会主义类型的证据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①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②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司法人员进行证明活动的目的;③坚持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能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④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⑤既注重司法机关的主导作用,又强调依靠群众,发挥当事人和知情人的积极作用。
对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应当如何命名,学者意见纷纭,主要的有:①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②以证求实或以证求是的证据制度;③循法求实的证据制度;④客观验证无疑的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