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广东省森林警政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0页(273字)
1929年,广东省《森林法暂行草案》规定:(1)未得到森林当局同意之前,林主不得净伐林木。(2)如将森林伐尽,必须在一年内再求他种利用。(3)社会及公共团体如不能造同等面积森林,则不得将原有森林伐去。(4)林区必须清洁,不可令其荒废。(5)林中湿地应及时造林,否则森林当局可采用强制造林法代为造林,费用出自地主。(6)放牧者无妥善方法管理牲畜时,林主应禁止放牧。(7)除特殊情况外,林中及其半里内,不得引用火种。(8)如林中发生大宗火灾、害虫或病菌,林主必须服从森林当局的命令,从事灭火和灭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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