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水道用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9页(312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希望为家用、灌溉或为了其他目的使用非流经其土地或地界的水时,可向法院申请允许通过他人的土地取水,但须预付公正的赔偿。第1253条规定:(1)得考虑所有的情境才铺设水管,并决定其位置和性质。(2)水管的铺设,必须以将对其穿越的土地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的方式进行。(3)水管必须尽可能避开建有建筑物的土地或属于此等建筑物的花园或院子。第1254条规定:(1)其土地被水管穿越的所有人有权得到赔偿。(2)在确定赔偿的金额时,得考虑所有人被永久地剥夺了的土地的价值。(3)所有人因水管的安置和维护遭受的不便也必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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